一、医疗救助对象为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1)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2)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3)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4〕15号)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按规定享受四类人员医疗救助待遇。
二、医疗救助享受哪些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或慢特病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
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
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
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5万元。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享受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左右,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可给予50%左右的倾斜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