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合作管理,规范科研合作行为,提高科研合作效率和质量,促进科研创新与发展,提升医院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医院科研合作的原则、范围、程序、权益分配及监督管理等事项,确保科研合作活动有序、高效、规范地进行。
第三条 医院鼓励和支持各科室、团队及个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及企业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合作。
第二章 合作原则
第四条 科研合作基于双方或多方的共同利益,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平等自愿,合作各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参与合作,自主决定合作的方式、内容和目标。
第六条 诚实守信,合作各方应遵守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信息,履行承诺,保守合作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科研机密。
第七条 合作过程中需尊重科研伦理道德,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权等应明确约定,并依法保护。
第三章 合作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科研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科研项目联合申报与实施。
2.科研平台共建与资源共享。
3.科研实验(试验)合作实施。
4.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
5.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
第九条 科研合作形式可多样,如联合研究、技术转让、委托研发、共建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等。
第四章 合作流程
第十条 合作意向的提出与评估
1.各科室、团队或个人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在OA上进行科研合作意向申报,具体表单格式见附件。
2.合作意向应包括合作目的、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
3.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对合作意向进行评估,包括合作方的资质、信誉、合作内容的可行性及预期成果等。
4.经过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合作对象
1.合作对象应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和资质,包括科研团队、科研机构、企业等。
2.优先选择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的合作对象。
3.提交意向科室需对合作对象的信誉、财务状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合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
1.合作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本单位的科研规划,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应用前景。
2.合作各方共同制定项目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和时间进度安排。
3.对合作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等方面。
第十三条 合作协议的签订
1.合作意向经评估并通过伦理委员会审议后,由提交申请科室负责人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同时交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生效。
2.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内容、方式、期限、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风险防范、权益分配、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3.合作协议的签订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项目合作的实施与监督
1.合作双方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各自职责,合作项目的成果应按协议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的质量、数量、创新性、真实性和应用价值等方面,确保合作真实有效。
2.科教规培科对合作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评估合作进展与成效,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非相关成果进行充抵合作任务。
第五章 合作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管理
1.申请科室主任为项目第一负责人,负责科研合作的领导和决策,科室主要领导负责监督与管理。
2.科教规培科负责对科研合作活动进行事前审查、事中抽检、事后监管,确保合作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以及合作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定期召开合作项目进展汇报会,合作各方共同交流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视科研质量,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1.合作经费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2.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
1.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归属和管理。
2.双方应共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成果管理
1.医院鼓励和支持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合作产生的科研成果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分享和转化。
2.合作双方可共同协商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方式,包括专利申请、技术转让、产品开发等。
3.成果的转化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1.科教规培科负责对科研合作活动进行事前审查、事中抽检、事后监管,确保合作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以及合作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费使用情况(不得编制虚假合作内容,或以科研合作谋取资源和不正当利益输送)、成果质量(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非相关成果进行充抵)等。
第二十条 合作双方应遵守合作协议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研合作活动,各科室、团队及个人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合作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如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科教规培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黔南州人民医院科研合作意向审批表
黔南州人民医院科研合作意向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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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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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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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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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作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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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作单位信息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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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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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经通过伦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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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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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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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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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科主任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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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规培科科长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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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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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规培科分管 院领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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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传附件内容:包括合作协议书、伦理审查相关材料、病例报告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