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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医院关于加强职工病休管理的有关规定
作者:黔南州医院    来源: 黔南州医院 发布日期:2017-10-30 18:53:48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各科室:

为严格遵守医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病休假期的管理,现就本院职工请病休假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院职工因病请病休假,须凭相关专科主诊医师亲自诊查后出具的疾病病休证明书,门诊出具的病休证明时间在三天以内,住院患者出具的病休证明在一周以内。如确因病情特殊时间需超过一周的,须附相关的检诊资料及病历并经相关专科科主任和医务科审核签字方予认可。本院任何医师未经亲自诊查私自为职工出具疾病病休证明书的,一经查实,医院将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科室在向人事科上报职工当月考勤时,如职工有病休假的需同时附上该职工的疾病病休证明书,未提供疾病病休证明书的人事科不予认可,并按事假处理。

三、本院女职工因妊娠后有先兆流产或合并妊娠高血压等特殊原因需请病休假的,须经本院产科医师亲自诊查出具病休证明并报产科主任和医务科审核认可,凡不符合病休条件或未按此程序办理手续私自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凡本院职工请病休假时间超过一个月及以上者,病愈后要求回院工作的,本人需向人事科提交书面申请,经医院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工作,原则上安排回原科室工作,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之规定,凡本院聘用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医院又无其它岗位可安排的,医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

六、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