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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医院职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
作者:黔南州医院    来源: 黔南州医院 发布日期:2017-12-26 20:23:06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黔南州医发〔2008〕11号

黔南州人民医院关于

重新印发《黔南州人民医院职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严格医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规范全院职工行为,建设一支纪律严明、素质良好的职工队伍,医院曾于2001年8月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并印发了《黔南州人民医院职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执行六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现鉴于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已进行重大改革,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新政策的出台,因此,医院对原制定下发的《黔南州人民医院职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补充,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提交院职代会于2008年元月29日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黔南州人民医院职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重新印发全院,望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元月三十日

 

 

主题词:医院  职工  考勤  休假  管理规定  通知

黔南州人民医院                        2008年2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

 

黔南州人民医院职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

 

一、 考勤制度

1、全院职工均需认真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超过上班时间到达的视为迟到,提前下班时间离开岗位的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绩效工资5元,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2、因事、因病不能出勤,应事先按管理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须经上一级领导同意,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3、各科工作人员一般不能累积补休,如因特殊情况或因加班而累计的补休,除可保留10天作为备用外,其余补休必须在当月最迟不超过本季度内补休完。特殊情况下不能安排补休的,至退休时所累计的补休不得超过2个月,并在退休之前必须补休完。

4、休假时间一律不允许互相赠送,赠送者一律无效。

5、外出进修学习期间累计的补休假,医院不予认可。

6、外出进修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出发前提前1天作准备,结束返院休息2天上班;在1年以上的,出发前提前2天作准备,结束返院后休息5天上班。超过以上规定者按旷工处理(以学习、会议结束时间计算,路程除外)。

借外出开会、进修、参观、学习的机会绕道旅游、探亲,未事先请假或未按时返院,均按旷工处理。

7、本院职工,如临时(1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班者,必须事前经过科室领导同意。如不经领导同意而自行调班、换班者,一经发现,按三倍扣发双方当事人绩效工资,若发生差错事故,概由自行换班者负责,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相应责任。

8、对工伤的认定,由科室将职工负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人事科,交医院医事法律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结果由人事科报上级管理部门确认。工伤鉴定须根据负伤程度提出住院休息时间,住院休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负伤程度较重,不能在3个月内康复的,须由相应治疗科室科主任出具证明,同时附有关检查结果,报请院伤、病、残鉴定小组审定同意,方可延长住院治疗时间,同时,由人事科拟写报告和填写《事业单位职工伤、病、残鉴定审批表》上报州人事局组织鉴定。若经过鉴定为工伤的,按伤残等级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请假制度

1、凡本院职工请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生假等必须有假条,经科室领导批准后到人事科办理手续方为有效。休假满后,持科室领导签注何时上班的文字依据到人事科销假。

2、职工请事假,须在本人带薪年休假已用完的情况下方可请事假。请事假1天以内,需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报人事科备案;2至3天,由科室报业务主管科室和人事科审批;超过3天,由业务主管科室和人事科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培训、开会均须事先经科室、业务主管科室和分管领导批准,到人事科登记备案,并按要求回院销假后方能报销费用。

4、中层干部请假、休带薪年休假等3天以内的,须经所在科室、业务主管科室同意,3天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送人事科备案。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由科室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5、院级领导请假、休带薪年休假或外出学习须经上一级领导同意。

6、无审批手续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考勤工作的管理

考勤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应由各科室主任(科长)、护士长负责。

主要工作是:

1、督促检查职工每天上班是否作了签到及对迟到、早退、脱岗、串岗者做好登记。

2、每月最后一天汇总当月考勤,并将出勤统计月报表报人事科。本科外出进修、短期学习、下乡锻炼及各类请假人员须注明,仍由原科室统计上报。逾期不报或漏报、错报,扣发科室当月绩效工资20元,由责任人承担。

3、凡本院职工院内工作岗位变动,由原科室向调往科室出具该同志休假情况的证明。

四、旷工

1、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或超过批准假期未办理延假手续者,均视为旷工。

2、旷工1天,扣3天工资及岗位补贴、当月绩效工资及30天年终奖。半天折半计算。

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职称晋升或聘任时间顺延一年。

3、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按辞退处理。

4、实行收支核算的科室,职工旷工所扣绩效工资由科室处理,非收支核算的科室职工旷工所扣绩效工资留医院财务。

五、事假

1、事假在1个月以内的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和岗位补贴;事假超过1个月(含1个月),停发全额工资和岗位补贴。

2、连续事假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或累计半年以上(含半年),当年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能晋升,不能调资。

六、病假

1、凡本院职工病休,应由诊治医师出具疾病病休证明书,经所在科室领导同意。其他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须有相关检诊资料及病历记录方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按旷工处理。

2、凡本院职工连续病假三个月及以上者要求回院工作需持有关证明,方可安排。

3本院职工因车祸及民事或刑事伤害影响正常工作,在未上班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及治疗等一切费用均应由责任方全部负责,事故结案前,已在本院领取工资的,事故结案后,由责任方支付的工资应交回医院。

4、患癌症、精神病、麻风病或因工伤、职业病等生活不能自理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办法:

(1)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及岗位补贴,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按60%的比例发工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70%的比例发工资; 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80%的比例发工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90%的比例发工资;20年以上的,按95%的比例发工资。

(2)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按50%的比例发工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60%的比例发工资; 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70%的比例发工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80%的比例发工资;20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发工资。

(3)病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按40%的比例发工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50%的比例发工资; 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的比例发工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的比例发工资;20年以上的,按80%的比例发工资。

(4)病假6个月以上的,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按30%的比例发工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40%的比例发工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50%的比例发工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发工资;20年以上的,按70%的比例发工资。

6、一年中病假长达半年以上(含半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调资。累计病假1年以上(含1年),晋升职称或聘任按病假时间顺延。

七、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和条件: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与父亲或母亲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周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在未转正之前,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探亲对象居住在都匀市所辖区域内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的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两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准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为20天。

除探亲假外,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周休日在内,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3、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总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八、带薪年休假

1、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的范围:凡本院职工(含编制外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休假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特殊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科室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

5、在职工既有带薪年休假又有补休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首先使用带薪年休假。

九、婚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者婚假假期为3天。

符合晚婚条件的,增加婚假10天。(晚婚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

审批婚假以领取结婚证的时间计算。

再婚者可酌情给予婚假3天。

2、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书一年内连续使用。

3、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十、丧假

1、凡本院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准假3天,不含法定假日),超过3天以上者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丧假可按路程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者)给路程假,但不报销往返路费。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十一、保健假及女职工保健待遇

1、因接触射线,对身体健康有损害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保健假。休保健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接触射线工作不足半年,不享受保健假待遇。

脱离射线工作3个月内可享受原卫生防疫津贴。

2、有关女职工保健待遇

(1)女职工上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天,1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环,当天休息1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流同时上环,休息16天;人流同时输卵管结扎,休息1个月;引产同时输卵管结扎,休息40天。

上述节育休假每位女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第二次以后按病假处理。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晚育并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

晚育指妇女晚婚后或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

(5)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上、下午各哺乳1次,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直至小孩满1周岁。双胞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6)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都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7)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十二、护龄津贴

凡在护理岗位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享受护龄津贴。

凡护龄已满20年,因病或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离护理岗位,但仍在本院从事其他工作的,护龄津贴照发。

2、护龄的计算

(1)1年内病、事假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计算护龄;

(2)护理人员被借调外出,如仍从事护理工作的,计算护龄,照发护龄津贴;从事其他工作超过半年的,不计算护龄,停发护龄津贴。

(3)进修学习护理专业,计算护龄,照发护龄津贴。

(4)脱产到大中专院校学习护理专业1年以上者,不计算护龄,但照发原享受的护龄津贴。

3、计算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计算。

护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

从事护理工作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

从事护理工作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

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4、月病事假超过7天、事假超过3天或旷工1天的,均停发当月护龄津贴。

十三、借调、借用

1、本单位在职职工借用到外单位,须经本人申请,借用单位出具公函,科室及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科提交院领导研究批准。

2、借用陪护重病直系亲属,须本人申请明确借用时间。借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借用单位支付。

十四、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由人事科修订完善。

十五、本规定经医院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责任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