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院务公开>>向社会公开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销
作者:黔南州医院医保科    来源: 黔南州医院 发布日期:2022-10-13 10:51:20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起付标准:

一、住院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
二、门诊

 对黔南州城乡居民原有的门诊特殊病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已纳入全省统一的慢特病门诊和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执行全省统一的待遇政策,门诊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门诊特殊病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一、住院
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75%, 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
二、门诊
1.参保人员在州级三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按40%比例支付。
2.对黔南州城乡居民原有的门诊特殊病病种,未纳入全省统一的慢特病门诊和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在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60%;已纳入全省统一的慢特病门诊和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执行全省统一的待遇政策。
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
1.参保人员就医治疗项目不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全自费/丙类)费用,由本人承担。
2.参保人员治疗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和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乙类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须先自付10%。
3.医用材料计费价格按下列分段标准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相应费用后,剩余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分段先行自付比例如下:
(1)单价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参保人员先行自付10%;
(2)单价在5000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参保人员先行自付20%;
(3)单价在10000至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参保人员先行自付30%;
(4)单价在30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先行自付50%。
参保个人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在第五条分段自付比例基础上加20个百分点。
政策如有变动以官方通知为准。
咨询地址:2号楼4楼医保监督科
咨询电话:8261239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