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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作者:黔南州医院人事科    来源: 黔南州医院 发布日期:2023-08-17 15:25:59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

三、《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十九条:(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第五十一条:申报人在职称系统中签订个人诚信承诺书。申报人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历造假、证书造假、资历造假、业绩造假、学术造假以及劳动人事隶属关系造假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已通过评审并取得职称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职称;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认定之日起,3个评审内不得申报职称。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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